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团中央、教育部颁发的《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在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在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构建我校学生社团受党委统一领导,校团委具体指导,业务指导单位、社团管理中心进行管理,党群、监察、保卫、人事、教务、学工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大思政”格局谋划部署,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提升我校社团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校、二级单位管理,校为主导,二级单位为主体,每个学生社团均要挂靠一个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及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七条 校团委设社团管理中心(简称“社管中心”),社管中心成员分工管理社团,协助校团委做好全校学生社团相关工作,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协助业务指导单位做好学生社团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八条 社管中心由1名分管社团工作的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兼任社管中心会长,具体负责学生社团工作。学生社团是社团管理中心的团体会员单位,须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是学校教学单位、职能部门等,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
(一)对社团成立申请进行预审;
(二)对社团发展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三)对社团学生干部进行指导培训;
(四)对社团的各项活动进行审查;
(五)为社团发展提供经费支持,并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六)为社团发展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障性服务等;
(七)对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认定。
第十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有权了解社团章程,有权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违法违纪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各社团实行社长负责制,社长实行民主集中制领导方式。具体负责社员招收及登记,内部管理,活动计划的申报及活动的组织等。
第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干部候选人应按照章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学生社团负责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班级前50%以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者;
(三)所在社团被解散或注销、应承担主要责任者;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名以上本校在读全日制学生联合发起,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社团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社团挂靠指导部门,挂靠指导部门原则上为发起人所在各系或指导教师所在部门。
(四)至少1名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及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发起人向社管中心提交《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其包含新社团申请表、新社团成立基本资料、社团拟定负责人登记表、主要发起人名单以及社团章程。若当期文件对以上规定有所调整修订,以当期文件为主。
(二) 社管中心对拟成立学生社团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认合格后报校团委审批。
(三)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四)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在一个月考察期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考察期结束获准成立的社团,需填写《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社团成立批准表》
,并在一周内上交到社管中心,社团以公告方式宣布正式成立。
第十六条 社管中心每年三月、十月进行签收新社团申请材料,逾期不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年审、注册和注销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名册、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具体参照《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年审与注册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期限3个月。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注销
(一)经社团大会决议解散的,按自动注销处理;
(二)违反法纪法规、校规校纪、社会道德的社团予以注销;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予以注销;
(四)连续三个月不开展活动的社团,将予以警告并要求整改,整改无效的,予以注销;
(五)长期不按时提交各类社团工作报表的社团予以注销;
(六)不服从管理,扰乱正常校园秩序的社团予以注销;
(七)社团负责人连续3次或累计5次不参加会长大会的社团予以注销;
(八)社团指导老师长期不履行指导职责的社团予以注销;
(九)超过10个月无指导教师或无挂靠单位的社团予以注销;
(十)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社团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社团注销程序
(一)主动注销社团,必须由社团负责人向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社团管理中心审查报校团委审核通过,填写《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社团注销登记表》,注销登记后方可宣布注销。
(二)强制注销社团,由社团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校团委审查审核通过,填写《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社团注销登记表》,注销登记后,方可宣布注销。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活动以丰富课余生活,提高学生素质,创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文体艺术与学术氛围为目的。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
第二十四条 各社团应确立相对固定的常态化活动,定期组织会员活动。每年一届的学生社团文化节期间,各学生社团应举办具有自身特色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挂靠指导部门和社团管理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挂靠指导部门和社团管理中心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并附活动签到表、现场视频或图片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二十六条 社团开展大型活动(非常规活动)时,应提前两周提交申请,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报社团管理中心审核后递交校团委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同时活动结束后的3天内上交活动总结以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可展开必要的宣传,但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校团委或社团管理中心批准的,禁止擅自采用校团委名义落款;取得社会赞助相应的广告、推销等活动必须经校团委以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所规定的学习时间(包括上课、晚自习时间),未经批准,任何社团均不得擅自在校园内举办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负责人应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内将本学期工作设想和活动计划(包括常规活动)上交社团管理中心,以便校团委统筹安排。
第三十条 活动内容和活动范围一经审定,不得擅自改变或超越。进行活动时,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防止任何妨碍学校公共安全以及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发生,否则,追究组织者责任。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管理中心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三十二条为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各社团指导单位应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社团管理中心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条 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社团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管理中心占有使用。学校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奖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 社团管理中心每年对社团进行年审并组织评选年度星级社团、优秀社长,优秀社员,优秀指导老师等,经校团委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参照《海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社团考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由校团委视其情节,分别予以口头批评、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活动,直至撤销登记,强令解散的处罚: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者;
(二)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三)未经登记擅自进行社团活动;
(四)超越本条例规定的宗旨和地域活动;
(五)违反本条例各项规定的;
(六) 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而受处罚的社团,学校将追究社团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建议学生工作部(处)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